公告日期:2021-12-21
公告编号:2021-028
证券代码:832095 证券简称:爱芯环保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爱芯环保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8 月 1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8 月 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邱远员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贾玥、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科亿和智慧物联(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钟喜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文镔、苏梅溪、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姓名或名称:爱芯环保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钟喜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庄华力、福建联合信实(湖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李莹、爱芯公司员工
公告编号:2021-028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邱远员与中科亿和智慧物联(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亿和公司)、爱芯环保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邱远
员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向广东省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详见公司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
告编号:2021-008))。期间,被告中科亿和公司、爱芯公司向深圳南山法院提出
管辖权异议,深圳南山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作出(2021)粤 0305 民初
7559 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邱远员不服,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作出(2021)粤 03 民辖终 1079 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深圳南山法院遂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2021 年 8 月 2 日,厦
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受理。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中科亿和公司、爱芯公司履行与邱远员进行结算义务并共同向邱远员支付利润分成人民币 18792983.17 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5000 元、保全保险费 9396.5 元、律师费 100000 元
由中科亿和公司、爱芯公司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1、2021 年 8 月 2 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受理;
2、2021 年 10 月 11 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首次开庭;
3、2021 年 11 月 23 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二次开庭。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收到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12 月 13 日作出
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邱远员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34558 元,减半收取 67279 元,由邱远员负担。如不服本判
公告编号:2021-028
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依法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名誉和公司产品市场开拓带来负面影响,继而会对公司2021 年度经营业绩造成负面影响。公司将向公司客户及潜在客户就本次诉讼情况进行解释与沟通,尽最大努力积极化解本次诉讼对公司声誉造成的负面影响。(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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