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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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北京泰利思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泰利思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泰利思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泰利思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已经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做出决议,同意召集和召
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北京泰利思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经审查,《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 会议召开基本情况,包括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
2. 会议审议事项;
3. 会议登记方法,包括登记方式、登记时间、登记地点;
4. 其他事项,包括会议联系方式、会议费用;
5. 备查文件目录。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时间、通知方式及所列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于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所列明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 9 时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利泽中一路 1 号博雅国际中心办公楼 10
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丹彤主持,除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之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 公司股东共 3 人,持有股份数 20,16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 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 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6. 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7. 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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