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2101 证券简称:浩亚股份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上海浩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3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浩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浩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规范地行使职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浩亚机电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 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董事会权限以上的投资或者担保,以及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变更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对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决定公司变更募股资金投向议案;
(十四)对需股东大会决定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作出决议;
(十五)修改公司章程;
(十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的 3%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监事会依公司章程提出的提案;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长期激励方案;
(十九)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于董事会的授权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授权应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二)授权事项、权限、内容应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
(三)不应授权董事会确定自己的权限范围或幅度;
(四)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总额 30%以上的对外投资,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或其他股东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需经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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