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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30 18:36:34 股吧网页版
浩亚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2101 证券简称:浩亚股份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上海浩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3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浩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上海浩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公司法》、《担保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被担保企业)进行资金融通或商品流通,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办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企业提出申请。
第六条 拟接受被担保企业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的,均应征得董事长同意,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完成对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本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由公司统一管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第九条 公司作出任何对外担保,须经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或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一次对外提供担保的主合同债务金额不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 10%,累计总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50%,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的对外担保,超出董事会权限的对外担保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须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办理。

第十三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财务部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三)负责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四)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企业的追偿等事宜;
(五)办理对外担保的有关事宜。

第五章 被担保企业的资格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为自然人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被担保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控股子公司除外),其它财务指标较好;
(五)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六)被担保企业为非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要能提供本制度所要求的反担保(不含互保企业);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八)被担保企业需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九)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 反担保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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