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23
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
关于
珠海天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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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天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中晟文书(2023)第 28 号
致:珠海天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天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建丰律师、吴明宇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珠海天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珠海天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同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了《珠海天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22日上午10:30如期在公司会议室举行。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11,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00%。上述股东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均已按会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
1.表决方式及程序
在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议议程,以书面方式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2.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此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如下:
(一)审议《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1,000,000 股;同意 11,000,0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1,000,000 股;同意 11,000,0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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