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1-13
证券代码:832118 证券简称:华网智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华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 月 1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3 月 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已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中盾安民分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华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国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1 年 4 月 6 日,原告北京中盾安民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网智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1A031 的《安检设备采购合同》(本案“《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机场扩建工程安检设备,本案“货物”),合同总价款为 8594900 元。
事实上,在双方办理完成《采购合同》签订手续之前,原告应被告的要求,
已经与 2011 年 3 月 22 日提出发出本案合同项下的一台 CMEX-T100100A 型 X
射线安检设备。
《采购合同》签订后,被告曾于 2011 年 4 月 19 日向原告支付本案合同总价
款的 15%,即人民币 1289235 元,作为《采购合同》约定的预付款。后,原告于
2011 年 4 月 19 日当日发出了本案合同项下的货物。被告接收了本案全部货物,
但并没有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剩余价款,在原告多年来数次催促下,被告仅于2015年3月至2021年2月之间共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3460000元。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欠原告合同价款 3845665 元。
综上,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采购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付款义务。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华网智能公司向中盾安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共计人民币 3845665 元;2.判令华网智能公司以其欠付货款金额为基数,赔偿中盾安民公
司违约金至华网智能公司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 2021 年 8 月 20 日,该笔
违约金的数额为 5990745.82 元,上述金额共计人民币 9836410.82 元;3.判令本
案诉讼费由华网智能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 年 4 月 6 日,中盾安民公司
与华网智能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11A031 的《安检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中盾安民公司向华网智能出售机场扩建工程安检设备,合同总价款 8594900 元。事实上,在双方办理完成《安检设备采购合同》签订手续之前,中盾安民公司应华网智能
公司的要求,已经于 2011 年 3 月 22 日提前发出本案合同项下的一台
CMEX-T100100A 型 X 射线安检设备。《安检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后,华网智能
曾于 2011 年 4 月 19 日向中盾安民公司支付本案合同总价款的 15%,即人民币
1289235 元,作为《安检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的预付款。后,中盾安民公司于 2011年 4 月 19 日当日发出了本案合同项下的货物。华网智能接收了本案全部货物,但并没有按照《安检设备采购合同》的约定向中盾安民公司支付合同剩余价款,
在中盾安民公司多年来数次催促下,华网智能仅于 2015 年 3 月至 2021 年 2 月之
间共向中盾安民公司支付合同价款 3460000 元。截至中盾安民公司起诉之日,华网智能仍欠中盾安民公司合同价款 3845665 元。综上,双方之间签订的《安检设备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华网智能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付款义务。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被告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中盾安民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833705.3 元;2.判令中盾安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华网智能公司验收前的费用合计 1630400元,以及因逾期交货给华网智能公司造成损失 150900 元;3.本诉费、反诉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由中盾安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华网智能公司与中盾安民公司合作,以华网智能公司的名义中标承建了东营市交通运输局、东营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机场扩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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