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08
公告编号:2023-017
证券代码:832132 证券简称:民正农牧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河南民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5 月 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4 月 2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4 日收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出
的传票、应诉通知书(2023)豫 0191 民初 5912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央企业贫困地区河南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主要负责人:河南中原联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刘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持股 5%以上股东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河南民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现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公告编号:2023-017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张现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张李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张书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时任公司董事长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梁少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被告(一)河南民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正农牧公司”)
于2017 年6 月 23 日签订股票认购合同,认购民正农牧公司发行的 800万股股票,
认购价格每股人民币 8 元,股份认购款共计 6400 万元。原告已于 2017 年 6 月
28 日将股份认购款 6400 万元汇入被告(一)指定的账户;为保障投资人权益,被告(一)民正农牧公司、被告(二)张现伟、被告(三)张李帅于 2017 年 6月 23 日和原告签订《投资人保障协议》,对原告投资后的公司业绩、净利润增长率、股份回购等事项做出约定。因被告(一)民正农牧公司存在违反业绩承诺等违约行为,原告于 2020 年对被告(一)民正农牧公司、被告(二)张现伟、被告(三)张李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与四被告
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达成《和解协议》,对股份回购、投资人权益保障、股份质
押等事项做出约定,并将《股份回购协议》、《投资人保障协议的补充协议》、《股份质押合同》作为《和解协议》的附件。被告(五)向原告出具《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书》,承诺对投资保障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和解协议》和《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被告(二)张现伟、被告(三)
张李帅、被告(四)张书伟应当分别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2021 年 6 月 10 日、
2022 年 6 月 10 日、分三次对原告持有的民正农牧公司的全部股份完成回购;但
公告编号:2023-017
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仅在 2021 年 1 月 8 日完成 50 万股的回购义
务,剩余 750 万股股份,经原告多次催促,至今仍未履行回购义务。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诺将将不少于 4000 万股股份质押给原告;但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未按协议约定办理股权质押。
根据协议约定,截止 2022 年 11 月 15 日,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
应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 8461.25 万元,并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为保全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全责任保险费、律师费等费用;被告(一)、被告(五)应当对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连带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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