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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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国 股 转 公 司
股转融资并购函〔2023〕 11 号
关于对河南民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河南民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正农牧” ) ,
住所地: 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莲庄乡。
张书伟, 男, 1969 年 5 月出生, 民正农牧董事长。
张现伟, 男, 1971 年 11 月出生, 民正农牧实际控制人、 董
事、 总经理。
张李帅, 男, 1993 年 7 月出生, 民正农牧实际控制人、 时
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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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祥旗, 男, 1963 年 1 月出生, 民正农牧时任董事、 董事
会秘书。
经查明, 民正农牧、 张书伟、 张现伟、 张李帅、 孙祥旗存
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 2016 年股票定向发行信息披露违规
民正农牧分别于 2016 年 7 月 26 日和 2016 年 8 月 12 日召
开董事会、 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2016 年股票定向发行相关议案,
并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本次定向发行过
程中, 民正农牧、 张现伟、 张李帅、 孙祥旗与发行对象签订了
《投资人保障协议》 , 涉及股份回购等特殊投资条款, 但未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民正农牧、 张书伟、 张现伟、 张李帅、 孙祥旗知晓前述事
实, 但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 第
1.4 条、 第 1.5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
细则(试行) 》 (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第三条。
二、 2017 年股票定向发行信息披露违规
民正农牧分别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和 2017 年 5 月 19 日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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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2017 年股票定向发行相关议案,
并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本次定向发行过
程中, 张现伟、 张李帅、 孙祥旗与发行对象签订了《投资人保
障协议》 , 涉及股份回购等特殊投资条款, 但未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民正农牧、 张书伟、 张现伟、 张李帅、 孙祥旗知晓前述事
实, 但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
则(试行) 》 (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第三条。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民正农牧、 张书伟、 张现伟、 张李帅、
孙祥旗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
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民正农牧、 张书伟、 张现伟、 张李帅、 孙祥旗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等业务规则诚实守信, 保证信息披露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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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准确、 完整。 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
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
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民正农牧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融资并购部
2023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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