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27
关于
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华人(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 O 二一年五月
安徽华人(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华人(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及《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 《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律师的行业要求,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审查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予以公告。
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 2021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决议提请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1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1-001)。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1 年 4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议题、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3、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星期
二)上午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 2800 号创新产业园 G4 楼 A 区 7 层会
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题等与上述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5 月 20
日,公司在册股东 37 名,股份总额 50,109,400 股。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签到表、身份证明等,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计 9名,共持有表决权的股本总数持有 42,197,277,约占总股数 84.21%。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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