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5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巨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 二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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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巨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巨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巨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潮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巨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 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23 年 5 月 11 日上午 10: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
横朗社区福龙路旁恒大时尚慧谷大厦(F 区)7 栋五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 18,060,900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69.8006%。
2. 其他人员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全部董事、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全部监事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二) 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深圳市巨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股东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深圳市巨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8,060,9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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