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17
证券代码:832166 证券简称:晶都农贷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连云港市东海县水晶之都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0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连云港市东海县水晶之都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连云港市东海县水晶之都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关于调整完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部分监管政策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及《连云港市东海县水晶之都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或其他单位提
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所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定金等。公司主营业务内的担保业务不适用本制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于对外担保
的范围。公司开展对外担保业务还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的批准或同意。
第三条提供担保的注意事项
(一)未经批准,不得提供外汇担保。
(二)不得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担保。
(三)不得为非独立核算的公司和分支机构提供担保。
(四)原则上不得对非业务往来公司、单位提供担保。
(五)为所控股、参股的公司提供担保时,要按投资比例对债务提供担
保。
(六)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各类担保。
第四条公司作为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与债权人、被担保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公司债权人、被担保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担保合同的审查与订立
第五条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订立担保合同。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担保决定前,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不得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且合同事项要明确。
第七条任何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第八条担保合同订立时,必须经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对担保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第九条担保合同中下列条款应当明确。
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担保的方式。
4、担保的范围。
5、担保的期限。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协助财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担保合同签订后,财务部门应及时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都应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指所有纳入合并报表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
第三章 担保风险监控
第十三条公司从事担保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开展的各类担保业务应及时、完整地录入全省统一的业务系……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