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16
公告编号:2021-015
证券代码:832167 证券简称:宝中海洋 主办券商:万联证券
福建宝中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补
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刑事判决书
收到日期:2021 年 4 月 14 日
生效日期:2020 年 12 月 28 日
作出主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措施类别:其他 罚金 有期徒刑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福建宝中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光明南路 1 号升龙汇金中心 912;
陈玉英,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振恩先生为
夫妻关系,二者为一致行动人;其在公司 2014 年 10 月至 2018 年 7 月 16 日,担
任公司董事,2018 年 7 月 16 日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主要内容
公告编号:2021-015
(一)涉嫌违规事实:
2016 年 11 月至 2017 年 9 月期间,陈玉英女士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司法机关的调查,认为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玉英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福建宝中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 5 万元(已缴纳);
2、原审被告人陈玉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2 月 25 日作出的(2018)鄂 0322 刑初
62 号《刑事判决书》的一审判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 2020 年 1 月 8 日向湖
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于 2020 年 1月 10 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刑事抗诉书,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
法院在 2020 年 12 月 28 日作出(2020)鄂 03 刑终 185 号《刑事判决书》。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判决,对公司声誉及生产经营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陈玉英于 2018
公告编号:2021-015
年 6 月 5 日向公司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辞去公司董事职务,2018 年 7 月 16 日
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目前该事项未对公司正常运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已于 2018 年退缴违法所得,目前该事项不会给公司财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出现有层级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的陈玉英不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12 月 28 日作出的(2020)鄂 03 刑终 185 号《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
拟继续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二)整改情况
公司将不断提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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