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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9-20 18:01:36 股吧网页版
凯林科技:关于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9-20


公告编号:2023-023

证券代码:832173 证券简称:凯林科技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广东凯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广东凯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林科技)股东朱年喜、曹冠
英(间接持股)、陈剑、孙晓明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有
效期为三年,协议即将到期。2023 年 9 月 20 日,朱年喜、陈剑、孙晓明再次签
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曹冠英无意续签。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署方基本情况

朱年喜、陈剑、孙晓明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朱年
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5,330,000 股,占总股本 41.00%;陈剑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600,000 股,占总股本 20.00%;孙晓明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300,000 股,占总股本 10.00%;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71%的股份。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一致行动事项

1、各方对凯林科技的决策及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采取一致行动,该等事项包括: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监事会的报告;

公告编号:2023-023

(5)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8)发行公司债券;

(9)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10)修改公司章程及主要公司治理制度;

(11)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12)有关法律及/或《公司章程》规定需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关联交易等重大交易事项;

(13)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14)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15)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2、经各方合计拥有或控制的凯林精化表决权中的半数以上(不含本数,下同)表决权同意的,可通过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方式另行增加一致行动事项;但非经各方一致同意,不得删减、废止一致行动事项。

(二)一致行动的实现

1、一般规定

在对凯林科技进行决策及经营管理过程中,凡涉及一致行动事项时,各方应先行协商一致,以保证各方在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中做出相同的意思表示。

2、关于股东大会召集权的行使

任何一方拟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事先就召集情况特别是拟审议的事项与其他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和交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经各方合计拥有或控制的凯林科技表决权中的半数以上表决权同意的,方可实施。

3、关于股东大会提案权的行使

任何一方拟向凯林科技股东大会提出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应当事先就该事项与其他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和交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经各方合计拥有或控制的凯林科技表决权中的半数以上表决权同意的,方可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告编号:2023-023

4、关于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行使

凯林科技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各方应当及时就拟审议的议案进行充分沟通和交流,并最晚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形成共同的表决意见;如果各方未能达成一致表决意见,应当按照各方合计拥有或控制的凯林科技表决权中的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各方未能达成半数以上的表决意见,应当按照各方合计拥有或控制的凯林科技表决权中相对多数表决权的表决意见为准。

5、关于亲自出席与委托出席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委托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一方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若协议各方均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形成一致表决意见后,共同书面委托第三方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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