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2212 证券简称:汇茂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汇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汇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本着对全体股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 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将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公布于众并防止重要信息在公告前泄密,特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和其 他有关的证券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
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规则要求披露的内容,可以自愿披 露。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规则和相关制度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 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 neeq.com. cn)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 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 券商。拟 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全国股 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 时间。
第七条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 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 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并向全 国股转公司报告。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 程序。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 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 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 化要求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之 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
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 公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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