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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5 18:35:06 股吧网页版
聚元食品:关于公司收到福建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11-15


公告编号:2021-036

证券代码:832221 证券简称:聚元食品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福建省聚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福建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福建省聚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65 号】

收到日期:2021 年 11 月 15 日

生效日期:2021 年 11 月 12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福建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福建省聚元食品股份有限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公司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公告编号:2021-036

公司原持有山东聚九元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九元)51%股权。2021 年 6月公司与自然人李某某签订《山东聚九元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21 年 6月 23 日聚九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公司不再持有聚九元股权。公司未及时披露上
述交易事项,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补充披露,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聚九元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于 2020 年 3 月 13 日、2020 年
4 月 22 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
补充披露,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目前经营正常。(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目前公司财务状况稳定。(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出现有层级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公告编号:2021-036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福建省聚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65 号】

福建省聚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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