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23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配天智造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TIANYANHE LAW FIRM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89号长风国际大厦2006室
联系电话:(021)52830657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配天智造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致:蚌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收购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本所接受蚌埠投资的委托,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做如下说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己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上述资料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3、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口头陈述。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收购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
关财务报表、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所律师依据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指明的截止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以及对该等事实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被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全国全国股转系统审查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被收购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蚌埠投资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目 录
释义...... 5
正文...... 6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 6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 6
(二)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6
(三)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业务情况...... 7
(四)收购人最近两年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
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 10
(五)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 10
(六)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 ..... 11
二、本次收购的批准及履行的相关程序 ...... 11
三、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 12
(一)本次收购的方式 ...... 12
(二)本次收购前后公众公司权益变动情况 ...... 12
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 12
五、本次收购目的及后续计划......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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