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10
证券代码:832230 证券简称:ST 新伟 主办券商:国都证券
开封市新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5 月 2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5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出具(2023)豫 0204
民初 1042 号《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具体判决内容 见下文。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毛伟因上述案件于 2023 年 8 月 2 日被列为被执行人执
行法院为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据文号(2023)豫 0204 执 1201 号,
执行金额为 14247646 元。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经济新区支
行开设的账户被冻结金额 28,388,676.62 元,实际冻结账面余额 28,841.83 元。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海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开封市新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毛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毛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下的其他企业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贷款人,以下简称“汴商行”) 与公司(作为借款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 14000000
元,贷款期限自 2022 年 9 月 15 日起至 2024 年 9 月 15 日止。实际控制人毛伟
以其持有的公司 2200000 股股权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担保期间为 2022 年 9 月
15 日至 2024 年 9 月 15 日。
因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偿还贷款利息,发生上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 案。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汴商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开封市新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1400 万元及
利息 136030.31 元(暂计金额截止至 2023 年 4 月 26 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
定年利率 14.58%计算,含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2、判令原告对被告毛伟名下所持有的开封市新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20 万股的股权在上述第一项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毛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22 年 9 月 15 日,被告开封市新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伟
公司)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在原告处借款 1400 万元(现结欠本
金 1400 万元),期限 24 个月,年利率 9.72%,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息基
础上加收 50%,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不定期还本;被告毛伟与原告签订质押 合同,以毛伟名下所持有的新伟公司股份 220 万股的股权做质押,为新伟公司 的 1400 万元借款本息等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被告河南寓泰控 股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股东会决议、被告毛伟出具《担保承诺书》,对新伟公 司的 1400 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发 放了贷款。但被告新伟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查偿还利息,根据《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第十四条约定,未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利、利息及其他应付费 用,即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新伟公司偿还全部贷 款本金及欠付利息。”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根据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豫 0204 民初 1042
号,法院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开封市新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
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3 年 4 月 26 日的借款本息共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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