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1-15
公告编号:2024-003
证券代码:832230 证券简称:ST 新伟 主办券商:国都证券
开封市新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监事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毛伟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何志立 董监高 监事
执行法院:兰考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3)豫 0225 民初 3243 号
立案时间:2023 年 8 月 21 日
案号:(2023)豫 0225 民初 2359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兰考县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息发布日期:2023 年 12 月 30 日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2023)豫 0225 民初 3243 号《兰考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兰考
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开封市新伟兴业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
公告编号:2024-003
原告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2000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罚息(利息以 2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3 月 22 日起至 2023 年 5 月 26 日
止,按年利率 8.6%计算;自 2023 年 5 月 27 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未还
本金 2000 万元为基数,在年利率 8.6%基础上加收 50%的罚息利率计算,利随
本清,直至还清为止);
二、原告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开封市铭阳置业有限 公司抵押的位于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铭阳寓泰金桂苑的 33 套房产的拍卖、变 卖价款在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河南寓泰兴业智能安防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陆海洋、被告刘广琴、 被告何志立、被告孟海洋、被告李天、被告毛伟对上述第一项债务贷款本息、 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418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146800 元,由被告开封市新
伟兴业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开封市铭阳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寓泰兴业智能 安防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陆海洋、被告刘广琴、被告何志立、被告孟海洋、被 告李天、被告毛伟负担(原告已垫付,待判决生效后一并执行)。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履行。
二、对公司影响
上述案件与公司无关,毛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何志立为公司监事,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可能对公司声誉产生负面影响。
本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包含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何志立为公司监事。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告编号:2024-003
公司将积极联系毛伟先生、何志立先生尽快妥善处理上述事宜,并根据相 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一直努力维护公司股东合法 权益,同时,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兰考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3)豫 0225 执 2359 号
兰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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