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1-25
公告编号:2024-005
证券代码:832230 证券简称:ST 新伟 主办券商:国都证券
开封市新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毛伟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韩玉娟 董监高 财务负责人
李博 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 持股 5%以上股东
执行法院: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3) 豫 0221 民初 2659 号
立案时间:2023 年 7 月 25 日
案号:(2023)豫 0221 执 2005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杞县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息发布日期:2024 年 1 月 18 日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公告编号:2024-005
根据(2023)豫 0221 民初 2659 号《杞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杞县
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开封曦远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杞县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850 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 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开封市尚智科技有限公司、毛伟、李博、何世建、臧帅、周贝贝、 林玉峰、韩玉娟、张恒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被告开封曦远商贸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河南 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李博的质押物股权【在开封市新伟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300 万股股权(质押登记编号:2212300004)】行使 质押权并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二、对公司影响
上述案件与公司无关,毛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韩玉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李博为持股 5%以上 的股东,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上述人员被纳入失信执 行人名单可能对公司声誉产生负面影响。
本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包含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韩玉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毛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公告编号:2024-005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将积极联系韩玉娟、毛伟、李博尽快妥善处理上述事宜,并根据相关 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一直努力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 益,同时,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杞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豫 0221 民初 2659 号
杞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3)豫 0221 执 200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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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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