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6
公告编号:2023-017
证券代码:832251 证券简称:众深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众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承诺管理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26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公告编号:2023-017
上海众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众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以及公司承诺的管理,规范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公司应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在股改、申请挂牌、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应具体,履行时限应明确。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 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 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便捷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
公告编号:2023-017
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公司监事会应就公司及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承诺方案是否合法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第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内发生或持续到本报告期内已披露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上海众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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