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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5-16 15:40:15 股吧网页版
众深股份: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16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众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见证意见

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层

电话:021-55989888 传真:021-55989898 邮编: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众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见证意见

02G20220298 号

致:上海众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受上海众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众深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众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众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见证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见证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见证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见证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在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决议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上海众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简称“《会议通知》”)。经本所律师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人员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上午 10:00 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青桐路

333 弄 65 号三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公司董事长邵树伟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载明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对象为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5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根据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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