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2
证券代码:832255 证券简称:建通地信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广东建通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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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建通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为规范广东建通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加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建通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利润分配的原则
第一条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四)需取得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的原则。
第二章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百分之十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第四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第五条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二)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标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第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七条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能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重视投资者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三章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制定分配预案。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
邮箱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三条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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