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9-19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芍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三年九月
致:芍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芍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芍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内容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和遗漏。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文件予以公告,但本法律意见书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表明本所或本所律师对公司所发行证券的投资价值作出担保,投资者应自主判断公司所发行证券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2023 年 8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知全体股东,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起止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和登
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 14 时 30 分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公司董事长李明辉主持会议;
2、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14 日 15 时至 2023 年 9 月 15 日 15 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代理人(以被代理的股东数计算)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90,272,5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9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948,9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73%。
出席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代理人合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01,221,5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0.7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代理人合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948,9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73%。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如下:
《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提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全部提案进行审议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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