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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2 18:48:49 股吧网页版
首帆动力: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2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首帆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长宁区华阳路 112 号虹桥法律服务园区 6 号楼 105 室

电话:010-85879199 传真:010-85879198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首帆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首帆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首帆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根据2024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首帆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3:00 在上海浦东新区金海路 2449
弄宝龙城市广场 1 号楼 3 层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杜剑峰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 15:00—2024 年 5
月 21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
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所代表的股份数合计 50,60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7.0244%。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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