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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5-11 15:51:07 股吧网页版
京金动力:股东大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5-11


证券代码:832271 证券简称:京金动力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深圳京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其中作为公司章程附件 1 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也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京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及
股东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治理规则》及《深圳京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办公地点,具体由
公司在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明确。

股东大会原则上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的要设置会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以现场形式召开的,可选择远程视频的方式召开。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等进行见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八条 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八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九条 公司下列重大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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