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0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金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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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2519696;传真:010-88381869
二○二四年五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金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金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苏州金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合法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刊登了《苏州金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已在通知和公告中列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9 日在江
苏省常熟市支塘镇工业园区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核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方式均与《通知》中所公告的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樊海彬先生主持,经本所律师核查,召集人有权召集本次股东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
理人共 7 名,代表股份数 38,420,4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45%。
经核查,各股东均为截止 2023 年 5 月 16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根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九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
(三)根据对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投票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420,4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420,4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420,4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420,4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420,4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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