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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6-25 15:44:18 股吧网页版
智途科技:中信建投关于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6-25


中信建投

关于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中信建投作为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否履
序号 风险事项类别

行信息披露义务

1 未在规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存在被终止挂牌风险 是

2 其他(不符合挂牌公司基本条件) 是

3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否

(二) 风险事项情况

1、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未能在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2020 年年度报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
定,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5 月 6 日增加强制停牌事项。截至 2021 年 6 月 25 日, 公
司未能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若公司未能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披露 2020 年年
度报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2、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
议,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作出(2021)苏 10 破 6 之五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智途科技的《重整计划》,如该《重整计划》开始实施后,重整投资人将成为智途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收购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公众公司收购的,应当聘请具有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
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但通过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因继承取得股份、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取得公众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司法判决导致收购人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情形除外……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安排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 10%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 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连同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披露,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重整投资人于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之日起已达到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情形,截至本风险提示公告披露之日,挂牌公司及收购人尚未披露与此次收购相关的公告。
3、如《重整计划》开始实施后,重整投资人将成为智途科技的唯一股东,智途科技将不符合新三板公司挂牌条件,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存在被终止挂牌风险。
二、 对公司的影响

若公司未能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根据《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本次《重整计划》正在执行过程中,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但若《重整计划》实施完毕,智途公司将不再符合新三板挂牌公司条件,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已积极向公司了解相关情况,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妥善处理相关风险事项,后续主办券商将进一步跟进上述风险事项的进展并督促公司及时披露。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主办券商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中信建投
2021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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