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25
公告编号:2020-019
证券代码:832282 证券简称:智途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6 月 3 日
民事调解书受理日期:2020 年 7 月 2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广陵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熊静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青、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何小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杨鈜云、顾杰
2、姓名或名称:何小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何小军、未聘请律师
3、姓名或名称:夏江霞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何小军、未聘请律师
公告编号:2020-019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3 月,被告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授信额度协议,
约定原告给予被告 3000 万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被告何小军、夏江霞对授信额度协议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并签署相应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何小军、夏江霞以其拥有的被告股权质押提供担保,被告将其应收账款质押进行担保,股权质押及应收账款质押均依法办理了质押登记。协议签订后,原告与被告就授信额度协议
于 2019 年 4 月 9 日签订补充协议,将授信额度由 3,000 万元调整为 2,000 万元。
被告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15 日分别向原告申请发放贷款 400 万元和 1,500 万
元并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告于 2019 年 10 月 12 日发放 400 万元贷款、2019
年 10 月 17 日发放贷款 1,500 万元给被告,400 万元贷款于 2020 年 4 月 8 日到期,
1,500 万元贷款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到期。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
还款义务。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向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支付保全费 5,000 元,另原告为实现债权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 450,000 元。原告为收回贷款,维护自身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
州广陵支行贷款本金 18,996,328 元、利罚息及复利 7,068.75 元(其中 1,500 万元
部分利罚息及复利以 1,500 万元本金为基数,自 2020 年 4 月 24 日起按照合同约
定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为止;其中 3,996,328 部分利罚息及复利以 3,996,328 为基
数,自 2020 年 4 月 8 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为止)并承担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广陵支行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 450,000 元。
2、请求何小军、夏江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如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第一条还款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广陵支行有权就何小军、夏江霞质押的股权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4、如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第一条还款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广陵支行有权就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优先
公告编号:2020-019
受偿。
5、诉讼费及保全费 5000 元由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广陵支行 2020 年 5 月 8 日向扬州市广陵区人民
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小军、夏江霞名下价值 2300 万元的资产及银行账户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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