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29
公告编号:2024-034
证券代码:832289 证券简称:沧运集团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
补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宋吉春 董监高 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高贤军 董监高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执行法院: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2)冀 0183 民初 5463 号
立案时间:2024 年 5 月 22 日
案号:(2024)冀 0183 执恢 566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晋州市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息发布日期:2024 年 6 月 6 日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冀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 4,500,000 元及利息;二、被告冀春实业集团有限公
公告编号:2024-034
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险费11,400 元;三、被告河北冀春化工有限公司、宋吉春、高贤军等人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北冀春化工有限公司、宋吉春、高贤军等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冀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
件受理费 42,800 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共计 47,800 元,由被告冀
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冀春化工有限公司、宋吉春、高贤军等人负担。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截至公告日已全部履行,案件已结案。
二、对公司影响
上述案件与公司无关,公司于近日通过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发现宋吉春、高贤军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宋吉春为公司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高贤军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被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可能对公司声誉产生负面影响,除此外并不担任公司其它职位,不会影响公司经营活动。
本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包含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公告日已全部履行,案件已结案,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移除“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正在办理程序中。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截至公告日已全部履行,案件已结案,宋吉春、高贤军先生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移除“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正在办理程序中。
四、其他说明
公告编号:2024-034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宋吉春被纳入其他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情况:
1、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法院: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立案时间:2024 年
08 月 01 日,案号:(2024)冀 0903 执 3313 号,执行标的:29,089,316 元。
2、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法院: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立案时间:2024 年
07 月 16 日,案号:(2024)冀 0903 执 3031 号,执行标的:7,040,692 元。限制
消费信息:执行法院: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案号:(2024)冀 0903 执 3031
号,立案时间:2024 年 07 月 16 日。
3、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法院: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立案时间:2024 年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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