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18
公告编号:2024-037
证券代码:832289 证券简称:沧运集团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
补发公司董事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宋吉春 董监高 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执行法院: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3)冀 0903 民初 6898 号
立案时间:2024 年 7 月 16 日
案号:(2024)冀 0903 执 3044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息发布日期:2024 年 9 月 3 日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宋吉春 董监高 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执行法院: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编号:2024-037
执行依据文号:(2024)冀 1091 民初 221 号
立案时间:2024 年 9 月 10 日
案号:(2024)冀 1091 执恢 174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息发布日期:2024 年 9 月 11 日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情况 1:一、被告宋吉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振旺、黄绍
宪借款本金 10,000,000 元、利息 3,500,000 元及以 13,5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9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河北冀春化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在其持有的沧运集团 698 万股股票价值范围内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情况 2:一、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沧州泰兴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案涉借款合同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提前到期,沧州泰兴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计算至 2023 年 12 月
21 日的借款本金 3.14 亿元,并支付利息 31,231,942.44 元、罚息 8,974,203 元、
复利 2,215,895.94 元,2023 年 12 月 22 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
之日止(具体金额以银行借款系统显示数据为准);二、原告支出的律师费 9 万元、保全费 5,000 元,沧州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履行第一判项债务时一并给付原告;三、被告冀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宋吉春等对被告沧州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第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对被告沧州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的所有权的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公告编号:2024-037
全部未履行
二、对公司影响
上述案件与公司无关,公司于近日通过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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