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9
公告编号:2024-016
证券代码:832292 证券简称:曙光电缆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扬州曙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
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扬州曙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扬州曙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扬州曙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行
为的规范性,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扬州曙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
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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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如下: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份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积极采取现金分配的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 三)当公司 年末资 产负 债率超 过百分 之七十 或者当 年现金 流量净 额 为负数时,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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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上
述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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