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11
公告编号:2023-009
证券代码:832293 证券简称:日高股份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浙江日高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或者股权激励;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收购其股份的。
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公告编号:2023-009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原因收购本公 第(一)款至第(三)款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通过。公司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通过。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款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后,属于第(一)款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款、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款、
第(四)款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第(四)款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 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收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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