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06
证券代码:832297 证券简称:新生飞翔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海南新生飞翔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8 月 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8 月 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8 月 2 日,新生飞翔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4〕
琼 96 民初 161 号,本案将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在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
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亚机场”)
法定代表人:韩录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海航云端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端传媒”)
法定代表人:朱晓卿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新华昊宇文化传媒(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昊宇”)
法定代表人:张治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海南新生飞翔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生飞翔”)
法定代表人:孔祥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5、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海南一卡通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一卡通”)
法定代表人:项修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1、案件背景
2012 年因原广告代理商阳光弘岳长期拖欠代理费,三亚机场通过司法诉
讼方式与其解除代理关系,由当时海南机场集团子公司新华昊宇接管三亚机场
媒体代理业务,双方于 2012 年 3 月 1 日签署了《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广告业务
特许经营合同》,合同中对广告特许经营的经营期限、经营范围、经营形式、实 施方式、广告行为、排他性以及独立性作出约定,同时约定了支付特许经营费、
电费以及租赁费等费用。同年 12 月 11 日,双方签署《<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广
告业务特许经营合同>补充协议(一)》,对广告分成费及结算作出约定。
2014 年,为配合原海航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停并转工作,对云端传媒及新
华昊宇公司合并,合并后云端传媒持有 49%新华昊宇的股份。
2016 年 7 月,为实现媒体资源、客户资源、渠道资源共享,新生飞翔与海
航文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其持有的云端传媒 100%股
权,转让价格为 2 亿元人民币,转让款于 2016 年支付。云端传媒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完成工商变更后随即完成董事会改选,新生飞翔正式取得控制权,将
云端传媒纳入并表范围。相关事项已在新生飞翔 2018 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
2017 年第一期代理协议到期后,由云端传媒获取三亚机场站前综合体媒体独家代理权;同年签订 2017-2022 年三亚机场 T1 航站楼、国际楼、场区户外及贵宾楼、国际连廊媒体独家代理协议。
2021 年,根据《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云端传媒不再持有新华昊宇股权。
2、案件涉及协议签署情况
根据起诉状梳理如下:
2017 年 1 月 25 日,三亚机场与云端传媒、海南一卡通签署《三亚凤凰国
际机场站前综合体广告业务特许经营合同书》(以下简称“原合同”),合同约定三亚机场特别许可云端传媒在三亚凤凰国际机场综合体范内经营广告业务、特许经营费、广告分成、电费等费用,履约保证金 350 万元。
2017 年 4 月 21 日,三亚机场与云端传媒、新华昊宇签署《三亚凤凰国际
机场广告业务特许经营合同补充协议(二)》,新华昊宇同意将其在原合同约定中合法享有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云端传媒且对未结清的欠缴账款承担连带责任;协议第二条约定,云端传媒同意自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概括承担新华昊宇享有的全部权利义务,认可并同意承担新华昊宇的债权债务;协议第三
条约定云端传媒同意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负责三亚凤
凰国际机场传统媒体及电子媒体广告业务,原合同及相关文件有效期延长。
2017 年 7 月 20 日,三亚机场与云端传媒签署《三亚凤凰国际机场 T1 候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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