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09
公告编号:2023-026
证券代码:832298 证券简称:菲达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山东菲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山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行
政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山东菲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张敏、贾聚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3 号)
收到日期:2023 年 10 月 7 日
生效日期:2023 年 9 月 28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山东证监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出具警示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山东菲达电力科技股份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有限公司
张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总经理
贾聚好 董监高 董事、董事会秘书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对外担保违规、信息披露违规。
二、主要内容
公告编号:2023-026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19 年 7 月,山东菲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山东高
天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1,5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2021 年 5 月、2022 年 5 月,公
司分别为山东长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1,5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上述担保均未及时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号)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 号)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张敏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贾聚好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第八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 号)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张敏、贾聚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强化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整体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未涉及到财务罚款,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告编号:2023-026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已进行深刻反省,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同时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五、备查文件目录
《山东证监局关于对山东菲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张敏、贾聚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3 号
山东菲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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