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30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14 号
关于对安徽香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采取
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安徽香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环保),挂牌公司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富装饰)收购人。
经查明,你方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2 年 10 月 27 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
事裁定书,批准大富装饰的重整计划,并终止大富装饰的重
整程序。2023 年 5 月 11 日,通过执行法院裁定,香江环保
获得公司股份共计 5,6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16%。本次股权变更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由孙运峰变更为翟美卿、刘志强,收购方香江环保未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香江环保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香江环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履行的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公司治理合法合规。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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