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2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录
释义 ...... 3
正 文 ...... 6
一、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 6
二、本次收购的批准及履行的相关程序......11
三、本次收购的收购方式、资金来源及相关协议签署情况...... 12
四、本次收购目的及后续计划......12
五、本次收购对华清安泰的影响......14
六、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 17
七、收购人在收购事实发生日前六个月买卖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况......19
八、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收购前二十四个月与公众公司发生交易的情况...... 19
九、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20
十、结论意见...... 20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华清安泰、公众公司、 指 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华清安泰
公司、被收购人 (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其子公司
收购人 指 韩彩云
原实际控制人 指 本次收购事实发生日前华清安泰实际控制人陈燕民
收购人韩彩云与华清安泰原实际控制人陈燕民于
本次收购 指 2015 年 3 月 31 日登记结婚,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
实际控制人由陈燕民变更为陈燕民、韩彩云
收购事实发生日 指 2015 年 3 月 31 日,收购人韩彩云与原实际控制人陈
燕民登记结婚日
《收购报告书》 指 《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华清元泰 指 北京华清元泰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会 指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监督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格式标准第 5 号》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
本所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公司根据全国股转系统要求委托本所针对本次收购
本法律意见 指 补充出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清安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中,各单项数据之和与加总数不一致系因数据四舍五入所导致。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41089 号
致: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就韩彩云收购华清安泰事宜,根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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