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2329 证券简称:吉成园林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云南吉成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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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云南吉成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云南吉成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
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审议公司信息披露平台;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以上的事项;
(十五)审议发行新股方案;
(十六)审议公司股票公开转让、转板交易和退市的;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
(十八)向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或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在行使上述职权时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免予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如上述股东大会审批权限与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业务规则不一致的,以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业务规则为准。
第六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重大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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