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4
云南吉成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吉成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和决策,健全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云南吉成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职责和权利,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应当遵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公司章程》第九十条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应事先向监事会主席请假,对会议议题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但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该监事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的补选。
第九条 现任监事发生《公司章程》第九十条第(六)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三章 监事的组成及其职权
第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 2 名股东监事和 1
名职工监事。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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