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6-01
公告编号:2022-021
证券代码:832331 证券简称:高士达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厦门高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6 月 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6 月 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厦门高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包敏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茜茜、施南、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移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余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姓名或名称:中移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余晖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公告编号:2022-021
姓名或名称:中移铁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余晖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9 年 10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一中移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移福建”)签订《上杭县环境保护局上杭县环境信息监控中心改造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约定:1、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3300000 元;2、项目验收:(1)由甲方(即被告一中移建设,下同)组织专家进行验收;(2)货物验收:货物运抵甲方处后由双方对照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进行验收;(3)系统验收:甲方要求进行设备安装、调试、测试后,由甲方及最终用户进行使用性能方面的验收;(4)验收时乙方(即原告,下同)必须派代表参加;3、付款方式:由甲方分期支付给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设备验收后收到乙方发
票 2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30%费用,即人民币 990000 元;
(2)通过二级等保后收到乙方发票 2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60%费用,即人民币 1980000 元;(3)剩余合同总额 10%费用分五年支付,维保每满一年收 2%,即人民币 66000 元。
2019 年 10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一中移福建签订《上杭县环境保护局上杭
县环境信息监控中心改造项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将原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变更为:(1)设备验收后,乙方提供第三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公司,下同)签署的到货证明和第三方与甲方签署的开箱验收证明,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并收到第三方相应款项后 2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30%费用,即人民币 990000 元;(2)通过二级等保后,乙方提供第三方与甲方签署的验收合格证明,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并收到第三方相应款项后 2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60%费用,即人民币 1980000 元;(3)剩余合同总额 10%费用分五年支付,乙方提供第三方与甲方签署的年度考评证书,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根据评分和收到第三方相应款项后,维保每满一年支付 2%(评分满分情况下),即人民币 66000
公告编号:2022-021
元。
2019 年 11 月 10 日,原告履行完毕合同约定义务,并将设备送至乙方,并
且项目至今已使用多时,然而被告一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到期合同款项 3036000元。原告已多次催款,被告一仍未付款。
综上,被告一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到期合同款 3036000 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告一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被告二系被告一的总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被告一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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