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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17 17:20:03 股吧网页版
高士达: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0-17


证券代码:832331 证券简称:高士达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厦门高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6 月 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6 月 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就一审判决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3 年 10 月 13 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厦门高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敏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移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余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10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一中移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移福建”)签订《上杭县环境保护局上杭县环境信息监控中心改造项目 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约定:1、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3300000 元; 2、项目验收:(1)由甲方(即被告一中移建设,下同)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2)货物验收:货物运抵甲方处后由双方对照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进行验收; (3)系统验收:甲方要求进行设备安装、调试、测试后,由甲方及最终用户进 行使用性能方面的验收;(4)验收时乙方(即原告,下同)必须派代表参加; 3、付款方式:由甲方分期支付给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设备验 收后收到乙方发票 2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30%费用,即
人民币 990000 元;(2)通过二级等保后收到乙方发票 2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
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60%费用,即人民币 1980000 元;(3)剩余合同总额 10%
费用分五年支付,维保每满一年收 2%,即人民币 66000 元。

2019 年 10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一中移福建签订《上杭县环境保护局上
杭县环境信息监控中心改造项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 将原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变更为:(1)设备验收后,乙方提供第三方(中国电 信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公司,下同)签署的到货证明和第三方与甲方签署的开箱 验收证明, 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并收到第三方相应款项后 20 个 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30%费用,即人民币 990000 元;(2) 通过二级等保后,乙方提供第三方与甲方签署的验收合格证明,乙方提供相应 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并收到第三方相应款项后 2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
付合同总额的 60%费用,即人民币 1980000 元;(3)剩余合同总额 10%费用分
五年支付,乙方提供第三方与甲方签署的年度考评证书,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 增值税发票,根据评分和收到第三方相应款项后,维保每满一年支付 2%(评 分满分情况下),即人民币 66000 元。

2019 年 11 月 10 日,原告履行完毕合同约定义务,并将设备送至乙方,
并且项目至今已使用多时,然而被告一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到期合同款项 3036000 元。原告已多次催款,被告一仍未付款。

综上,被告一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 拖欠的到期合同款 3036000 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告一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被告二系被 告一的总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被告一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告三作为被告二的一人股东,依法应当对被告二的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中移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被告二中移建 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厦门高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合同款 3036000 元;2、判令被告一中移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被告二中移建设有限公司
向原告厦门高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暂计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为 175195.10 元,此后的逾期付款损失应以 3036000 元为基数,按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倍(即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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