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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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金呢工程织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金呢工程织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金呢工程织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金呢工程织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并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指派本所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列席了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公告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上午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陆平先生主持。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3 名,代表公司股份 2,763.22 万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89%。
2.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5.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6.关于继续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22 年计划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
9. 董事会关于 2021 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意见的专项说明议案;
10. 监事会关于 2021 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意见的专项说明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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