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7
公告编号:2023-012
证券代码:832337 证券简称:环渤海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环渤海金岸(天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环渤海金岸(天津)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证监发〔2022〕48 号)》的要求,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关联交易》的规定,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金融业务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领导小组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任副组长,其他副总经理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由财务资金部具体负责对财务公司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映情况,以便领导小组按本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
第三条 风险处置机构职责
(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在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公司财务资金部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工作组应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并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
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五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二)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三)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 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四)财务公司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五)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六)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
本金的 10%;
(七)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八)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六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公司财务资金部等有关部门应立即向领导小
组报告。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信息,分析整理情况后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同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七条 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后,应要求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
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组织人员进驻财务公司调查风险发生原因,分析风险
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应当根据金融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处置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应采取的化解风险的措施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各项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八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
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九条 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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