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832337 证券简称:环渤海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环渤海金岸(天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对外担
保管理办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 2024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环渤海金岸(天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环渤海金岸(天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务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担保形式。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可以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如需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七条 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仅限于独立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不仅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还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与公司相互提供银行担保的企业;
(二)与公司有二年以上业务往来且银行信誉等级不低于 A 级的企业;
(三)其股票在境内或境外上市的公司。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种类仅限于境内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及商业承兑汇票。
第十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且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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