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1
证券代码:832337 证券简称:环渤海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环渤海金岸(天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11 月 1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环渤海金岸(天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环渤海金岸(天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环渤海金岸(天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为定期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书面和
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半年度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书面
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有);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
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公司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条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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