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06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55 号
关于对益阳湘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益阳湘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运股份),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朝阳办事处金山社区 101 室(迎宾西路 453 号)。
郭跃明,时任董事长。
祝宏武,时任总经理。
陈智,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3 年益运股份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跃明
控制的企业益阳远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余额为
3,150 万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49%;益运股份为全资子公司益阳湘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担保余额为 2,100 万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33%。2022 年,益运股份为桃江县桃花江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余额为 378.83 万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69%;益运股份为全资子公司桃江县城乡客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余额为 124.63 万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56%。上述担保行为发生时,益运股份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益运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八十九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长郭跃明、时任总经理祝宏武、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益运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时任董事长郭跃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时任总经理祝宏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业务规则,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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