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7-29
公告编号:2021-011
证券代码:832355 证券简称:动脉智能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山东动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7 月 27 日
仲裁受理日期:2021 年 7 月 23 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济宁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十一楼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志勤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田大鹏、王晓、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动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风文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3 年 9 月 22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金乡县社会治安监控系统工程签署
了《金乡县社会治安监控系统工程项目》合同书,合同金额为 11,167,945 元。根
公告编号:2021-011
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于 2015 年 2 月 28 日前支付 6,381,683 元;2016 年 2 月
28 日前应支付 4,786,262 元;如未按期支付,每延误一天,按合同金额的 0.2%
向申请人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5%。2015 年 1 月 5 日申
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金乡县社会治安监控系统工程项目》增补合同,合同金额
为 190,450 元,约定被申请人应于 2015 年 2 月 28 日前支付全款。
合同签订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2013 年 11 月 5 日申请人取得被申请人的
《项目到货确认单》,确认《金乡县社会治安监控系统工程项目》合同项下的货
物已到齐。2014 年 4 月 8 日申请人取得金乡县公安局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单,验收意见为:设备安装规范、功能齐全且达到要求、同意通过验收。截止目前,申请人共收到 7,893,748 元回款,剩余 3,274,197 元货款被申请人尚未支付。2020 年,被申请人通过询证函的方式与申请人共同确认,其应向申请人支付未付款项 3,274,197 元,但至今被申请人仍未支付上述款项。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民法典》及合同的约定,违背诚信原则,已给申请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依据我国《民法典》及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应当立即支付所欠合同货款本金及相应的违约金等其他费用,请求仲裁委依法予以支持。
(四)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一、仲裁依据:
1、《金乡县社会治安监控系统工程项目》合同书和《金乡县社会治安监控系统工程项目》增补合同第十二条第 1 款“纠纷解决方式: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经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解决。”
二、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合同货款本金人民币 3,274,197元;
2、请求判令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因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 567,919.75元(合同总金额的 5%);
3、请求判令本案仲裁费、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承担。
公告编号:2021-011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本次仲裁尚未裁决,对生产经营暂未产生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仲裁,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据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程度需根据裁定结果而定,预计对公司财务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济仲案字(2021)第 197 号《济宁仲裁委员会答辩通知书》;
二、《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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