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3-31
证券代码:832355 证券简称:动脉智能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山东动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拟修订公司〈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动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山东动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山东动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如下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债券或上市作出决议;
(十) 修订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单变更募投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及其他重大交易;
(十四)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
决议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本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事项的决策权。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三)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四)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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