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02
公告编号:2024-015
证券代码:832357 证券简称:益通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益通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4 月 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3 月 3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12 月 15 日前公司子公司侯马市众合盛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众合盛”)已向临汾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汾昆仑”)支付本金 60891036.99 元,利息 7424720.68 元,已经按照约定和双方确定的数额全部支付完毕,并申请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汾中院”)对本案做执行结
案处理。2023 年 12 月 27 日临汾中院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作出(2023)晋 01
执恢 40 号结案通知书。
由于临汾昆仑对临汾中院作出的(2023)晋 10 执恢 40 号结案通知书不服,
向临汾中院提出书面异议,众合盛未收到临汾中院(2023)晋 10 执恢 40 号结案
通知书。临汾中院在 2024 年 3 月 4 日作出的(2024)晋 10 执异 7 号执行裁定书,
裁定结果为:驳回临汾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汾昆仑”)的异议请求。
异议人临汾昆仑对临汾中院作出的(2024)晋 10 执异 7 号执行裁定不服,
再次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提出复议申请,2024 年 7 月
31 日众合盛收到省高院在 2024 年 6 月 26 日作出的(2024)晋执复 151 号执行
公告编号:2024-015
裁定书,裁定结果为:驳回临汾昆仑的复议申请,维持临汾中院(2024)晋 10执异 7 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临汾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德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侯马众合盛天然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艳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原告临汾昆仑与被告众合盛签订 2019-2020 年天然气购销合同,合
同期限为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正常供气但
被告未如期支付气款而形成欠款。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异议人临汾昆仑称,临汾昆仑与众合盛、侯马市通盛集团经贸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众合盛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最后一期还
款义务,仍欠付异议人迟延履行利息 5950479.43 元尚未清偿,其中和解协议前1864788.01 元,签订后 4085691.42 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23)晋 10 执恢 40 号执行案件尚未
执行完毕,请求撤销(2023)晋 10 执恢 40 号结案通知书,恢复(2023)晋 10
执恢 40 号案件的强制执行。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4-015
(一)诉讼裁判情况
子公司众合盛2024年7月31日收到省高院于2024年6月26日作出的(2024)晋执复 151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
驳回临汾昆仑的复议申请,维持临汾中院(2024)晋 10 执异 7 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子公司众合盛已履行完毕对临汾昆仑的清偿责任,未来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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