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24
公告编号:2023-026
证券代码:832372 证券简称:西藏能源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3 月 2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2 月 2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收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2023)
陕 1002 民初 659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文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公告编号:2023-026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大姚瑞宏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庆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12 月,原告与被告一和被告二签订《云南大姚仓街 20MWP 农光互
补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组件采购合同》(下称"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采购 60552块光伏组件,合同总价 36,767,174.4 元。合同第 5 条约定付款方式为"买方应在
合同签订后 5 日内,支付卖方本合同总价 30%即 11,030,152.32 元作为预付款。
在每批次设备交货完成,并经买方在合同现场经清点无误并初步验收合同后 80天内(不晚于每批次货到现场 3 个月),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该批次设备总价的
70%。"合同第 6.1 条约定交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 10 天内或收到全额预付款 5 日
内(以后到为准)开始发货,30 天内完成发货。”合同第 11.10.4 条约定“如果买方不能按期付款,买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 2 倍予以补偿。”合同第 11.13条约定“担保方(即被告二)同意对本合同项下买方应付的货款及违约金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直至买方付清所有款项为止。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交付完毕光伏组件。但时至今日,被告一仍欠付货款13,087,023.08 元。经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 13,087,023.08 元并支付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被告一各期欠款为计算,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2 倍,
从 2019 年 1 月 5 日计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暂计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为
5,428,758.73 元);
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被告一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公告编号:2023-026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申请人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缴纳保全申请费,请求对被申请人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公司的财产在18,515.781.81 元内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 18,515,781.81 元内予以保全,期限为 1 年。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对公司财务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将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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