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10
公告编号:2023-046
许昌美特桥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董事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被限制高消费的情况
许昌美特桥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特桥架”)近日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获知,美特桥架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尚新春、总经理尚岱华和董事陆龙飞存在被限制高消费情形。
二、限制高消费的原因
根据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3)豫 1002 执 4459 号限制消费
令,法院于 2023 年 8 月 2 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执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美特桥架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美特桥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美特桥架及美特桥架法定代表人尚新春、总经理尚岱华和董事陆龙飞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根据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3)豫 1002 执 4486 号限制消费
令,法院于 2023 年 8 月 3 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执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美特桥架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美特桥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美特桥架及美特桥架法定代表人尚新春、总经理尚岱华和董事陆龙飞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公告编号:2023-046
三、对公司影响
美特桥架公司主体和董事长尚新春、总经理尚岱华和董事陆龙飞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对象,会对公司声誉及财务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四、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2023)豫 1002 民初 4530 案件是公司主体和董事长尚新春、总经理尚岱
华和董事陆龙飞在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担保 10,050,087.00 元的案件。因公司现已经停摆,还未得到具体的恢复方案,暂时不会有解决的进展和计划。
(2023)豫 1002 民初 3968 案件是公司主体和董事长尚新春、总经理尚岱
华和董事陆龙飞在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担保 4,023,907.00 元的案件。因公司现已经停摆,还未得到具体的恢复方案,暂时不会有解决的进展和计划。
许昌美特桥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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